各市建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物价局、劳动保障局,淮南市公用局、宿州市城管局: 为贯彻落实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领域的经济政策扶持力度,现将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城〔2006〕28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坚持政府主导,建立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多渠道投融资体制。各级政府、部门要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纳入公共财政体系,依据城市公共交通专业规划,对城市公共交通场站、换乘枢纽以及车辆和装备的配置、更新等设施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的安排应优先向城市公共交通倾斜。完善特许经营制度,鼓励社会资本(包括境外资本)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城市公共交通投资、建设和经营,逐步形成国有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格局。 二、完善补贴机制,规范城市公共交通各类专项资金的补贴和补偿。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因执行低票价政策、承担月票和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盲人、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车等社会公益性服务和政府指令性任务,而形成的政策性亏损,当地政府应结合实际按月或季度及时给予补贴。因成品油价格调整影响城市公共交通增加的支出,中央财政安排给我省的城市公交燃油补贴资金,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等部门核定后拨付给17个省辖市,各省辖市财政局、建委(公用局、城管局)应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分配至本地市、县公交交通企业。 三、规范成本审核,建立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各地按照《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管理机制,定期对公共交通企业的成本和费用进行年度审计与评价,公共交通企业必须将运营成本向社会公开。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听证制度,兼顾低票价政策,科学核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提高票价制订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准确界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公益性服务项目;社会公益性服务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报省建设厅审核批准,并向社会公布。享受免费或优惠的乘客必须持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共交通企业联署签发的有效证件乘车,享受免费乘车的老年人、残疾人办理乘车证件之前,须由有关部门为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四、明确落实责任,确保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稳定。各地要按照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战略部署,加强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若干经济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各地政府、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高度重视和关心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职工的工作条件、生活状况和福利待遇,确保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稳定。劳动保障部门要监督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认真贯彻国家用工和工时制度,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依法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各市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物价、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抓好各项政策的落实,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并取得实效。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劳动保障厅将重点推动合肥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示范城市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并适时对各地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督查,总结、推广各地成功经验,对工作突出的予以表彰。
省建设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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