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建委,有关市市容局(城管局、执法局),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建设部全国城镇环境卫生“十一五”规划》、《建设部关于全国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处理检查情况的通报》(见附件)精神,改善全省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快全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几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先后有合肥、芜湖、马鞍山等市建成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行,黄山、池州、宣城、六安等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基本建成。目前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仅为25%左右,已建成运行的垃圾处理场无害化处理水平也偏低。2006年我省通过建设部无害化处理等级评定的垃圾填埋场只有2座,22座设市城市中还有近半数城市未开工建设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56座县城的生活垃圾基本是简易填埋、堆放,未达到无害化处理标准,与全国平均水平及建设生态安徽、构建和谐社会、改善人居环境的发展目标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 “十一五”期间,全省城镇化进入加速发展时期,城市建成区面积和城市人口快速增加,生活垃圾产生量随之快速增长,城市环境承受压力越来越大,特别是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城市生活垃圾在一定范围内污染了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和大气,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提出了明确要求,即到2010年底,所有城市都要建设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60%。 各市、县(市)要充分认识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积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努力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安徽、和谐安徽。 二、工作原则 (一)规划指导,统筹、协调发展。各设市城市务必于2007年底前编制完成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按照区域统筹、城乡统筹、节约土地和规模化经营的原则,规划建设垃圾处理设施,并对规划建设用地应用规划黄线进行保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倡一次设计、分步实施。 (二)技术可行,安全可靠。在满足项目建设标准和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坚持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设备可靠、适度规模、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原则,合理选择卫生填埋、焚烧处理技术和生物处理技术其中之一或适当有机组合的综合处理方式。依据《全国城镇环境卫生“十一五”规划》,“十一五”期间,作为生活垃圾最终处置方式的卫生填埋技术和设施是每个地区所必须具备的保证手段,中部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理现阶段应以卫生填埋为主,适度发展其他处理工艺。选用新技术、新工艺,必须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运营监管的意见》(建城〔2004〕225号)要求,具有完整的生产性实验报告和专门的技术评估报告,并报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三)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十一五”期间,全省22座设市城市、淮河流域及巢湖流域的县(市)、县域经济综合实力10强县、12个省试点县(市)、省级园林县城、城区人口规模10万以上的县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及其所在县(市)必须建成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全面推进其他县(市)的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四)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改革现行管理体制,积极推进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开放建设运营市场,鼓励社会资金进入生活垃圾处理行业。 三、工作目标 (一)2008年底前,22座设市城市、县域经济综合实力十强县、省级园林县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及所在县(市),要率先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届时省建设厅和建设部将组织进行复核、评定。 (二)2009年底前,淮河流域及巢湖流域的县(市)、12个省试点县(市)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 (三)2010年底前,城区人口规模10万以上的县城对正在运行的、不达标的垃圾处理设施进行改造或新建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使其达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标准,确保到“十一五”末,实现全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60%的目标。 四、保障措施 (一)深化行业改革,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各市、县(市)要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经营权,包括垃圾收集、分捡、储运、处理等作业进行公开招标,鼓励符合特许经营条件的企业参与竞争。建设(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政府监管,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二)全面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2007年底以前,22座设市城市和56座县城全面出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2008年6月底前,全面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目前已出台垃圾处理收费政策的市、县(市),要积极采取有效方式,提高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未出台垃圾处理收费政策的市、县(市),建设(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办法和标准,召开价格听证会,理顺收费渠道,确保今年制定出台垃圾处理收费政策,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 各市、县(市)制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要及时报省建设厅备案。 (三)积极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是实现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目标的基础工作。各市、县(市)要从现阶段对垃圾末端的被动处置逐步转变到对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全过程管理,积极推行垃圾分类收集,鼓励社会化专业公司进行垃圾分类收集。 (四)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各市、县(市)政府要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政基础设施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转让金中拿出一定的资金支持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吸引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形式进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 (五)建立工作季报制度,加大督导力度。为及时了解、掌握和推进各市、县(市)的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编制、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进度和垃圾处理收费情况,我厅将建立专业规划编制、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进度和垃圾处理收费情况季报制度。各省辖市建设(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填报季报表 ,并负责所辖县(市)的统计、汇总工作。我厅将于每年度末对各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编制、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垃圾处理收费工作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建设(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要增强工作的紧迫感,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把目标任务层层分解,明确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附件:建设部《关于全国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处理检查情况的通报》(建城〔2007〕32号)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垃圾处理 设施建设 意见 抄报:建设部,省政府。 抄送: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县(市)建委、市容局、城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