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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和规划审批

【字体: 】【2008-1-17】 【作者/来源 jsj】  【关 闭
办事程序:
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建设厅组织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建设部)审批。 
审批依据:
1、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2、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3、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4、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5、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城[2000]94号)6、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
所需资料:
1、所在市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2、风景名胜区规划文本和规划说明书及有关图纸;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图纸; 3、专家评审意见。 
承诺期限:
申报材料符合要求,30个工作日内完成。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分管负责人:
本项目联系电话: 2866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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