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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行政执法依据

【字体: 】【2008-1-9】 【作者/来源 jsj】  【关 闭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63、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64、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5、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6、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67、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68、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69、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70、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71、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72、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73、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74、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75、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7、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8、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执行业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
   79、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执行业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二)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
    80、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执行业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三)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81、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执行业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四)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82、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执行业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五)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83、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执行业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二条:“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该建筑设计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84、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

处罚种类:停止执业1年、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终身不予注册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85、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 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 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8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执行业务、吊销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 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7、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终身不予注册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8、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9、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
  90、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
   91、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

92、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的

处罚种类:吊销《资质证书》、罚款

法律依据: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
  93、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继续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的

处罚种类:吊销《资质证书》、罚款

法律依据: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继续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94、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故的

处罚种类:吊销《资质证书》、罚款

法律依据: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故;”
   95、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的

处罚种类:吊销《资质证书》、罚款

法律依据: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
    96、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
   97、聘用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聘用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98、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安装、维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安装、维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99、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00、无《岗位证书》,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岗位证书》,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101、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102、无《资质证书》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无《资质证书》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编制,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03、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规划编制任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收回《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规划编制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104、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05、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收回《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一)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三)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

106、未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进行地下工程建设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的处罚。
  (一)未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进行地下工程建设的;”
  107、大型地下工程的设计文件未按规定进行设计审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的处罚。
  (二)大型地下工程的设计文件未按规定进行设计审查的;”
    108、擅自改变原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的处罚。
  (三)擅自改变原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

109、因施工不当或未对临时破坏的地表地貌及时恢复,对城市交通和生活秩序造成不利影响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的处罚。
   (四)因施工不当或未对临时破坏的地表地貌及时恢复,对城市交通和生活秩序造成不利影响的;”
    110、因开发建设地下工程导致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地下管线等设施造成损失、人员伤亡或影响建筑物、构筑物正常使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的处罚。

(五)因开发建设地下工程导致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地下管线等设施造成损失、人员伤亡或影响建筑物、构筑物正常使用的;”
   111、因人为因素造成地下工程发生火灾、水灾、爆炸、污染和其它损失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的处罚。

(六)因人为因素造成地下工程发生火灾、水灾、爆炸、污染和其它损失的;”
    112、在使用或装饰装修中擅自改变地下工程的结构设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的处罚。

(七)在使用或装饰装修中擅自改变地下工程的结构设计的。”

113、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承揽城市规划服务任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承揽城市规划服务任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成果,有关部门不得批准。”

114、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15、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116、对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行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7、未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而预售商品房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118、对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行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119、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120、对拆迁人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法律依据: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121、对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法转让拆迁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122、对骗取、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行为的

处罚种类:收回资质证书、罚款

法律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123、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种类: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24、不按照规定发《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降低资质等级、罚款

法律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25、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行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26、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27、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8、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处罚种类:通报、罚款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29、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

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30、以欺骗手段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131、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32、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33、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134、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35、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136、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37、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38、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39、拆改房屋承重结构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一)拆改房屋承重结构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40、占用房屋共用部位、公共场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二)占用房屋共用部位、公共场地的,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141、损坏共用设施设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三)损坏共用设施设备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14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外貌,影响他人生活、工作或市容环境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公约约定进行协调、处理;协调处理不成的,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外貌,影响他人生活、工作或市容环境的;”

143、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估价业务行为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估价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44、房地产估价师在估价中故意提高或者降低评估价值额,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估价师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估价中故意提高或者降低评估价值额,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145、房地产估价师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除委托评估合同中约定收取的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估价师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除委托评估合同中约定收取的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146、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估价师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的;”
    147、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执行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估价师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执行业务的;”
    148、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并收取费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估价师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并收取费用的。”

149、对物业管理企业不参加年检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由资质审批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50、违法承接白蚁防治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承接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白蚁防治,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151、白蚁防治单位没有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不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52、城市房屋白蚁防治不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白蚁防治单位没有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药剂没有专仓储存、专人管理的,使用不合格药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使用不合格药物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153、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进行白蚁预防,不能出具《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出具虚假合同的,未进行白蚁预防

处罚种类:暂缓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进行白蚁预防,不能出具《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出具虚假合同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缓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54、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时,没有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屋白蚁预防验收合格证明的

处罚种类:暂缓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缓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55、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没有委托具有白蚁防治资质的单位进行灭治。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没有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的

处罚种类:暂缓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56、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法律依据: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一)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157、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处罚种类:罚款、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法律依据: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158、房产测绘单位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罚种类:罚款、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法律依据: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三)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159、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

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60、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61、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162、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163、勘察、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64、施工图审查机构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处罚种类:罚款、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一)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165、施工图审查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处罚种类:罚款、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166、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处罚种类:罚款、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三)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167、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处罚种类:罚款、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四)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168、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处罚种类:罚款、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五)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169、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处罚种类:罚款、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70、未按规定编制城市或企业抗震防灾规划,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的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完成,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编制城市或企业抗震防灾规划,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的;”

171、新建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抗震设防的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完成,并可处以罚款:

(二)新建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抗震设防的;”

172、未按规定进行抗震加固的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完成,并可处以罚款:

(三)未按规定进行抗震加固的;”

173、未按规定拆除震损房屋、工程设施及设备的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完成,并可处以罚款:

(四)未按规定拆除震损房屋、工程设施及设备的。”

174、未按抗震设计规范设计或擅自提高、降低抗震设防标准的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降低资质(格)等级、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施工、降低资质(格)等级,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按抗震设计规范设计或擅自提高、降低抗震设防标准的;”

 175、擅自更改或取消抗震设防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降低资质(格)等级、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施工、降低资质(格)等级,并可处以罚款:

(二)擅自更改或取消抗震设防措施的;”

176、使用未经抗震鉴定的新技术、新材料或新结构体系的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降低资质(格)等级、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施工、降低资质(格)等级,并可处以罚款:

(三)使用未经抗震鉴定的新技术、新材料或新结构体系的。”

177、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竣工结算,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或者由有编制能力的单位编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78、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超越资质核定的范围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核定的范围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

179、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处罚种类: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二)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180、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处罚种类: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三)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181、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涂改、出租或者转让资质证书的

处罚种类: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四)涂改、出租或者转让资质证书的。”

182、未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造价专业人员资格,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未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造价专业人员资格,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83、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84、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处罚种类:罚款,处没收违法所得,暂停、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185、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8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187、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处罚种类:罚款、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88、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处罚种类:罚款、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89、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190、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1、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92、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93、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94、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95、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

处罚种类: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196、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197、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98、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99、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00、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01、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02、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203、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04、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05、房地产评估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的

处罚种类: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

法律依据: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房地产评估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的,评估结果无效,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重新评估,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资质。”

206、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

处罚种类: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法律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207、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法律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208、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9、房地产估价机构工商注册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未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10、违反规定设立房地产估价分支机构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211、房地产估价机构违规承揽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揽业务的;”

212、房地产估价机构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213、房地产估价机构违规出具估价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214、房地产估价工作中,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15、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6、房地产估价机构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7、房地产估价机构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8、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9、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0、房地产估价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1、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政强制(共1项)

1、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四)行政确认(共4项)

1、工程勘察、设计评标专家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监督。工程勘察、设计评标委员会一般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技术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参加评标委员会的技术专家,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人员以及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不得参与评标活动。”

2、对大型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申报国家或省级市政工程质量奖的建设项目组织质量监督,评定质量等级

法律依据: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备市政资质的市政质量监督专业机构进行质量监督,评定质量等级。
    大型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申报国家或省级市政工程质量奖的建设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质量监督,评定质量等级。”

3、对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考核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4、工程档案预验收

法律依据: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四)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2项)

1、对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律依据: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工程勘察设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律依据:

《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第五条:“在工程勘察、设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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